(2016)鲁02民终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与周万永海域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周万永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晓虹,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洪翔,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永。委托代理人董俊录,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霏,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万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在原审中诉称,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因工矿用海需要地,申请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贡口湾有限公司的87.19公倾海域确权给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使用,2009年6月22日,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正式取得上述海域中57.82公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后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发现周万永违法在上述海域内进行近海养殖。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告知周万永已取得上述海域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周万永在该海域养殖的行为侵害了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周万永腾退非法占用海域,周万永以其有权在该海域内养殖为由拒不腾退。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认为,周万永的行为侵害了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海域使用权,为此,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周万永腾退非法占用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内的海域49.4035亩;2、周万永向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支付海域占用使用费29642元;3、诉讼费用由周万永负担。原审认为,双方之间不属因海域使用权的占有、使用等归属问题发生的争执,而是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过程中与该海域原使用人周万永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上诉人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依法应予开庭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因工矿用海需要,申请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泊里镇青岛贡口湾有限公司的87.19公顷海域确权给上诉人使用,2009年6月22日,上诉人正式取得上述海域中57.82公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违法在上述海域内进行近海养殖。其行为导致上述海域使用权内码头的船舶无法正常出入航行,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海域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法律清楚的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二、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申请使用上述范围的海域已通过当地政府对原海域使用人补偿完毕,海域使用权权属清楚,不存在补偿纠纷。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己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这一事实,未经开庭审理,更没有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在此情形下便擅自凭空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过程中与该海域原使用人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并进而以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既与事实不符,又与法律相悖,理由明显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一审受理本案并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周万永辩称:一、被上诉人周万永自1998年起就在棋子湾村南海域从事养殖,2000年与泊里镇水产办公室签订《海域租赁合同》,其中部分是本案诉争海域,被上诉人经营至今。二、被上诉人系镇政府招商引进的养殖客商,在诉争海域内养殖并得到水产部门养殖奖励补贴。三、上诉人除在一审起诉期间通知腾出海域再未通知被上诉人腾退海域。被上诉人也不是不同意腾出该海域,只是上诉人未对养殖物(除网箱养殖物外)进行清点补偿。被上诉人养殖在先,上诉人征用该海域在后。根据董家口港区、2008奥运会青岛帆船比赛场、和小口子军港征用海域的基本做法,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养殖物应当进行清点补偿。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使用该海域在先的情况下,以该海域被征用为由,强行清除被上诉人赖以生存十几年的养殖物实乃是以强欺弱违背政府的相关规定。四、被上诉人使用海域范围向西处部分,上诉人已在2005年第一次征用时对在该处养殖的户进行了清点补偿;被上诉人使用的海域向南处部分和向北处部分系上诉人后来分几次征用也对养殖户进行了清点补偿(详见瑞港船业重工有限公司船厂项目宗海界址图);被上诉人使用的海域向东处部分已被港投公司征用也对养殖户进行了清点补偿。唯有上诉人最后征用的海域也就是被上诉人及董立宋、董立松等几家养殖户在先使用海域的情况下未进行清点补偿。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责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养殖物进行清点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万永因海域使用权及相关养殖物补偿事宜发生的纠纷,双方对相关争议海域所涉的补偿问题未签订协议,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上诉人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