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振坤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69号罪犯黄振坤,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J1********,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初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并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黄振坤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振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黄振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振坤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6次,2015年2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338.48元,经济账户余额为84.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振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振坤的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而其考核期内月均消费偏高,故对其减刑宜适度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振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