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8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启助李某与九江长运运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助李某,九江长运运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509号原告李启助李某,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黄文铨、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长运运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迎宾大道汽车总站。负责人朱金福朱某,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启助李某诉被告九江长运运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4月14日,原告李启助李某提出对被告九江长运运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启助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助李某撤回对被告九江长运运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启助李某负担。审判员  沈青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