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国际大酒店、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国际大酒店,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36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国际大酒店。负责人陈善睦。被告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国际大酒店、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