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成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35号罪犯刘成杰,又名张明杰,绰号“刘哥”,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以(2008)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已交)。同案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3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1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刘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杰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