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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长沙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洪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洪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50号原告长沙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三一路95号(卧龙居国际村)。法定代表人杨唱,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洪辉。原告长沙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洪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