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与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威海顺淳贸易有限公司,李荣滨,李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187号之一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308034-7),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5-5-118号。负责人邓炳岩,行长。被告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泊于镇松徐家村。法定代表人李荣滨。被告威海顺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新花园小区-10号。法定代表人李磊。被告李荣滨。被告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与被告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威海顺淳贸易有限公司、李荣滨、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3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322万元,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徐承刚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