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康艳峰与徐艺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艳峰,徐艺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467号原告康艳峰,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艺博,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峰诉被告徐艺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艳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艳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艳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艳峰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