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力与王海洋、黄亚清继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王海洋,黄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力。被执行人王海洋。被执行人黄亚清。本院在执行王力与王海洋、黄亚清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双桥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承双人劳仲案字(2014)双桥执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