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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力与王海洋、黄亚清继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王海洋,黄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力。被执行人王海洋。被执行人黄亚清。本院在执行王力与王海洋、黄亚清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双桥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承双人劳仲案字(2014)双桥执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