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059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於有琳,男,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德全,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民心佳园小学校厨师,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恒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