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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纪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无业。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因本案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纪某酒后驾驶FBWV3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保定市三丰路地道桥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西桥头时与沿三丰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受伤,两车受损。后公安干警对纪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纪某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74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刘某、陈国飞等人证言,保定市法医医院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条件鉴定表,道路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