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刘永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刘永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奇峰。被执行人刘永茂,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环段)303号富川瑞园16号楼4层03号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执行刘永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照(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用,请求结案。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照(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程序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