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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崔士路与XX、付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士路,XX,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37号申请人:崔士路,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XX,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付佳,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东北角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6幢1单元5层501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平录所有的《房字第××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东北角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6幢1单元5层501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