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侯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小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196号罪犯侯小龙,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小龙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侯小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陕刑三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准许侯小龙撤回上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侯小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2013年10月10日该罪犯入监服刑改造。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日常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共获16个积极。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报请建议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又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富平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罪犯侯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小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侯小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又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3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