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厚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74号罪犯王厚霞,女,汉族,1953年1月7日生,文盲,安徽省和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海淀区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厚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王厚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厚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厚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首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厚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