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犯侮辱尸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8刑初7号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侮辱尸体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侮辱尸体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犯侮辱尸体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祖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5年5月23日早晨,被害人祖某某去武城县城区看病并约被告人陈某某同行,后二人在城区领秀公寓小区陈某某之子马某某的楼房内发生性关系时,祖某某猝死,被告人陈某某因怕影响不好产生抛尸的想法,遂喊来被告人马某某,由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面包车将祖某某的尸体拉至甲马营镇田庄村南的河沟处,二人将祖某某的尸体抛弃在河沿上,并用干草遮盖。2015年5月26日15时左右祖某某的尸体被放羊的群众发现并报警。经鉴定,祖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在其肝组织及胃内容物中检出西地那非成份。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先后在老城镇祖寨村、老城镇亿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手机、药物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清水、王桂泉等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武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武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抛弃尸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对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理由,认识到错误,表示以后改正。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理由,认识到错误,表示以后不再触犯法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祖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5年5月23日早晨,被害人祖某某去武城县城区看病并约被告人陈某某同行,后二人在城区领秀公寓小区陈某某之子马某某的楼房内发生性关系时,祖某某猝死,被告人陈某某因怕影响不好产生抛尸的想法,遂喊来被告人马某某,由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面包车将祖某某的尸体拉至甲马营镇田庄村南的河沟处,二人将祖某某的尸体抛弃在河沿上,并用干草遮盖。2015年5月26日15时左右祖某某的尸体被放羊的群众发现并报警。经鉴定,祖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在其肝组织及胃内容物中检出西地那非成份。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先后在老城镇祖寨村、老城镇亿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与祖某某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马某某运送尸体的面包车(照片)。2、在河沟内发现的被害人祖某某的手机(照片)。3、祖某某卧室内的药(照片)。二、书证1、祖某某在甲马营卫生院的住院病历。证实祖某某因患冠心病于2015年3月15日入院治疗,3月24日出院。2、马某某的手机号1596596****与陈某某手机号1831587****于2015年5月23日的通话清单。证实二人于2015年5月23日9点16分至20时47分共通话四次。3、110指挥调度值班记录。证实2015年5月26日15时56分王庆水报案称在甲马营镇田庄村西地里发现一具尸体。4、刑事谅解书及和解笔录。证实陈某某的家人支付祖某某家人1万元整,又赔偿其电动车损失1500元,祖某某的家人不要求追究陈某某母子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5、抓获经过两份。证实陈某某及马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6、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陈某某、马某某因涉嫌侮辱尸体于2006年6月2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武城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证明。证实截止2015年6月10日陈某某在本辖区内无违法违纪。8、户籍证明两份。证实陈某某与马某某案发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三、证人证言1、马长现的证言。证实自己知道妻子陈某某与祖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这个事也骂过妻子,但没找过祖某某,也没跟人闹过矛盾。5月23日早晨7点多陈某某骑白色电动三轮车离开的家,说往县城新楼上打扫卫生去,下午快4点说去县城给孙女挂蚊帐,晚上8点多自己就睡觉了她什么时候回来的不清楚,第二天看到在自己家大门洞子里停着一辆灰色面包车,车好象是陈庄陈亮成的。2、王桂泉的证言。证实5月26日下午3点30分左右,自己从家出来顺着花炮厂东的南北油漆路由北向南放羊,走到花炮厂仓库东侧公路附近时,闻到很臭的味,并发现东侧水沟边有很多苍蝇,自己往沟边看了看看到一双人脚,一人人躺在沟的斜坡上,脚以上盖着一些麦子。自己就往北边放羊去了,约10分钟后碰见王清水,后王清水报警。3、王清水的证言。证实5月26日打110报警,因在田庄西南一条南北中西沿处发现一个死人,是下午4点多听放羊的老头王桂泉说的。报警后自己去现场看过,看到河沿边口一个浪窝里躺着一个人,身上盖着拔下来的麦子,只露着一双穿着蓝袜子的脚。4、祖道兴的证言。证实父亲祖某某于5月23日早8点多骑一辆绿色新电动三轮车走后一直没回来,直至5月27日下午给四叔祖学军说了这事才开始找人,后打听到在甲马营田庄村南发现一个死人让公安局的拉走了,这样才和三叔祖学洪、四叔祖学军到的公安局,经看照片发现这个死人正是自己的父亲祖某某。5、祖学洪的证言。证实祖某某是自己的二哥,约四五天前上午给他打过电话他说在县城买药,当天晚上9点多祖某某打来个电话,自己接听时没说话,电话里有一男一女在对话也听不清。5月26日晚上自己去祖某某家听祖某某的儿子说这几天他一直没回来,27日下午祖学军说在甲马营田庄旁边鞭炮厂那里死了个人让公安局的人拉走了,随后到公安局核实情况,通过公安局提供的照片判断死者是二哥祖某某。还证实祖某某和本村马长现之妻有来往。6、祖学军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祖学洪一致。7、陈亮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马某某在一个厂里上班,马某某是自己的小姑陈某某家的表弟,七、八天前一天下午5点左右,马某某说有事向自己借过面包车,第二天一早8点多归还的。8、张立法的证言。证实自己看病的记录里有一个叫祖某某的,这人是老城镇祖寨村的,东北口音,这人最后一次看病是5月23日,他除了心脏不好血压也比较高,当时给他开了3.4天的药。印象中他当天骑电动三轮车来的。9、祖志怀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本村的赤脚医生,今年大约3月份祖某某的儿子说祖某某吐了喊自己给他看过病,当时祖某某血压很高,听着左心室也不正常,当时询问了甲马营卫生院的范承坡给他用药输的液,第二天他就去甲马营卫生院看病了。还证实自己没给祖某某开过增强性功能的药,听说他在东北带过来有这类药。10、范承坡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武城县甲马营卫生院中医科主治医生,今年3月15日祖某某因冠心病、心衰、血压高在卫医院输液治疗约10天左右,自己没有给他开过增强性功能的药。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陈某某的供述。供认自己和祖某某是情人关系,5月23日自己陪祖某某来县城看病,祖某某服了性药要求与自己发生关系,自己把他带到领秀公寓儿子买的房子里,祖某某在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时猝死。后自己将此事告诉儿子马某某,马某某劝自己报案自己不同意,后让马某某开着面包车将祖某某的尸体拉到田庄西南一条小公路上,将祖某某尸体扔在旁边的河沟里,在扔尸体的南侧路西又把祖某某的上衣、包他的包袱等东西都给烧了。2、马某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5月23日下午七、八点钟,自己帮母亲陈某某处理了一具尸体。这具尸体是本村祖寨村的祖某某。因为他死在自己在武城县城领秀公寓Q5号楼4单元602室北卧室里了。听母亲说二人发生关系时高血压死了。当时自己想报警,但母亲以死相逼不让报警,自己也怕丢人所以没有报警。后借了一辆面包车与母亲一起将尸体扔在田庄附近的公路边的水沟里了。五、鉴定意见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德公物鉴毒字(2015)55号。检验意见为送检的祖某某胃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乐果、敌百虫、甲胺磷、久效磷、敌敌畏、呋喃丹、氯氰菊酯、毒鼠强、安定、巴比妥成分。2、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武)公(物)鉴(尸)字(2015)033号。鉴定意见为祖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2753号。检验结果为在祖某某的胃及胃内容物,祖某某肝组织中均检出西地那非。以上三份鉴定证实祖某某系服用性药后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武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武城县公安局刑警队技术中队对甲马营镇田庄村花炮厂西南500米处灌溉沟西坡,发现祖某某的尸体处及武城县城区领秀公寓Q5楼4单元602室进行勘验的情况。提取塑料一个,现场方位图、平面图4份,现场照片44张。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20张。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武城县城区领秀公寓的监控录相及截图。证实2015年5月23日9时12分陈某某与死者祖某某来到小区,9时15分二人上楼,10时36分35秒陈某某一个人下楼;19时06分02秒陈某某、马某某拖拽尸体出楼道,19时30分驾驶鲁NV6U**号微型面包车离开,19时35分47秒陈某某返回将死者的绿色电动三轮车骑走。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采纳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在他人猝死以后没有报警或者通知其家人,而是采取秘密手段将其尸体抛至河边,其处理方式违背民俗,伤害死者家属感情,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判处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朝华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许东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