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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汝岭、郑新昌等与刘兰烽、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岭,王XX,郑新昌,刘杰,刘兰烽,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547号之一原告王汝岭,无业。系死者王XX之母。原告郑新昌,无业。系死者王XX之父。原告刘杰,个体。系死者王XX之妻。原告王XX。系死者王XX之长子。法定代理人刘杰,系原告王XX之母。原告王XX。系死者王XX之次子。法定代理人刘杰,系原告王XX之母。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兰烽,司机。委托代理人宫XX,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XX,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汲X,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5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现原告王汝岭、郑新昌、刘杰、王润东、王润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牟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