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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赫与芦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赫,芦苇,胡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赫,男,生于1977年1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芦苇,男,生于1982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北栗园村。被执行人胡可香,女,生于1980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北栗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赫与被执行人芦苇、胡可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芦苇、胡可香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房产及股权信息;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芦苇名下有鲁AXL7**号牌机动车一辆,已查封但未查找到车辆下落,胡可香名下无车辆。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芦苇、胡可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