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罪犯邓富昌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16号罪犯邓富昌,男,汉族,1998年10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富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4)皖刑终字第00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邓富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富昌系未成年罪犯,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富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未成年罪犯,其减刑幅度可从宽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富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