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53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黄冬梅,海门市天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周红军,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