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乔某与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2338号申请执行人:乔某,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劳人仲裁字(2015)第15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