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房冬波与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冬波,李伟,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房冬波,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史彦芳,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冬波与被告李伟、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冬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冬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冬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冬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宝珠人民陪审员 张宇鑫人民陪审员 黄 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