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阳华、周建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阳华,周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毛增喜,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江山市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王阳华,农民。被执行人:周建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阳华、周建英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江计生征字(2015)第18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阳华、周建英支付社会抚养费120000元,2016年2月17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万余元,其家庭条件一般,常年在外地打工,除农村房屋外,无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4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敏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