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潘晋,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茜,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某甲,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某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某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某丁,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何某、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雪玲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