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必新与祖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必新,祖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525号原告贾必新。被告祖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必新与被告祖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必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必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必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必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