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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366号原告周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熊 万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