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366号原告周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熊 万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