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项城市某某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项城市某某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39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项城市某某局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