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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上峰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24号罪犯王上峰,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251989********,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上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王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上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9月17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9月、2015年5月、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上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上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