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泉安与万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泉安,万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39号申请执行人吴泉安,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万黎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吴泉安与被执行人万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万黎涛偿还原告吴泉安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万黎涛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吴泉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万黎涛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万黎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吴泉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敖四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