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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098号原告石某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