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宝翔物业有限公司与林洁、王予凡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翔物业有限公司,林洁,王予凡,王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上海宝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归文钊。委托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洁,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予凡,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云华(系被告林洁丈夫、被告王予凡父亲),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晓萍,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华,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宝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洁、王予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巫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