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彦红与檀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红,檀立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598号原告杨彦红,农民。被告檀立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红诉被告檀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彦红负担。审判员 孔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