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彦红与檀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红,檀立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598号原告杨彦红,农民。被告檀立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红诉被告檀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彦红负担。审判员  孔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