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邢树民、天津市同济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树民,天津市同济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37号申请执行人邢树民,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同济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西大桥东侧。申请执行人邢树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同济实业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承勋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