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亢志琴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833号罪犯亢志琴,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宾川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0)德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亢志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1)云高刑复字第5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1年7月2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亢志琴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何丹丹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亢志琴的考核结果,以罪犯亢志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亢志琴,现刑罚执行已达10年零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8次,2014年10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9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亢志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亢志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