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振与刘霏、胡凯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刘霏,胡凯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708号之二原告杨振,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次区。被告刘霏,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胡凯琎,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7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杨振撤回对被告刘霏、胡凯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担保人刘佳名下的冀R×××××尼桑轩逸轿车一辆的查封;二、依法解除对被告被告胡凯琎名下的冀R×××××飞度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