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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1545号原告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开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晓滨,北京大成(无锡)两审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53元,由原告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冯文生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人民陪审员  姚荣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