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何玉琴与代岗友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琴,代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琴,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代岗友,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何玉琴与代岗友财产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折价款100000元,申请人何玉琴从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号院兰宝小区22号楼3单元2楼东户搬出。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执行人何玉琴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代岗友支付80000元,被执行人代岗友将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号院兰宝小区22号楼3单元2楼东户房屋过户到何玉琴或其女儿代彤彤名下,此房屋与代岗友在无任何关系,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