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端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端树,黄大春,黄光清,朱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96号申请人王端树,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大春,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9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黄光清,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4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朱占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4日,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王端树与被申请人黄大春、黄光清、朱占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端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大春、黄光清、朱占英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端树、王天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大春、黄光清、朱占英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从相关银行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