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76-1号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金融港四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淑芬,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桂武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