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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欧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中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2016民督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欧通机械有限公司,广州中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督1号申请人:广州市欧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友。委托代理人:陈奇锋,系申请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广州中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程仁英。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欧通机械有限公司的支付令后,于2016年4月5日发出(2016)粤0115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广州中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现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粤0115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本院起诉。本案申请费3767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欧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