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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齐林风诉李晓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林风,李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齐林风,男,5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扎赉特旗新林镇。被执行人李小光,男,44岁,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新占乡。(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齐林风与被执行人李小光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赴吉林省松原市和扶余市对被执行人及其妻子于彩华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松原和扶余金融部门均无存款,房产部门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并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相关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小光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金融部门没有存款,房产部门没有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齐林风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小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林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扎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秀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