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执第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桂成、孙一存等与黄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成,孙一存,黄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第3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桂成,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淮北××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孙一存,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黄河,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桂成、孙一存与被执行人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黄河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并查封了黄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北山巷5号卫生局商住楼1#6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但该房屋现不宜处分,黄河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桂成、孙一存申请暂缓对黄河名下其他财产的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