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特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米粮军与刘彦辉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粮军,刘彦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特177号申请人米粮军,住黑龙江省。身份证×××申请人刘彦辉,住黑龙江省。身份证×××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米粮军、刘彦辉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19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5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米粮军与被申请人刘彦辉房屋买卖协议。二、被申请人刘彦辉返还申请人米粮军购房款120000.00元。此款于2016年4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