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本山诉高连飞、潍坊港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山,高连飞,潍坊港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374号原告王本山,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胶南市。委托代理人薛旭强,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后卫,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连飞,男,汉族,1980年09月0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潍坊港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市奎文区。(原告诉状所列情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原告诉状所列情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山与被告高连飞、潍坊港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本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山负担。审 判 长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逄锦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