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柳州市臻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忻城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臻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臻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梁宏,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欢欢,该××员工。被执行人广西忻城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法定代表人饶泽辉,该××经理。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臻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忻城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等,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忻城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忻城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7780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忻城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一批(清单附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