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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以南与陆川县温泉镇人民政府、李念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以南,陆川县温泉镇人民政府,李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苏以南。委托代理人吕德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川县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南路东南侧。法定代表人罗昭,镇长。委托代理人谭增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念东,陆川县滩面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谭增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以南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炳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斌,代理审判员罗旭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秀云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苏以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德辉,被上诉人陆川县温泉镇人民政府、李念东的委托代理人谭增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陆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苏以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炳才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罗旭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