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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单贤勇与芜湖市鸿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贤勇,芜湖市鸿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单贤勇,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鸿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贤勇诉被执行人芜湖市鸿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根  生审判员 周  光  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