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淼、张雨萌与苏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淼,张雨萌,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刘淼。申请执行人张雨萌。被执行人苏宇。申请执行人刘淼、张雨萌与苏宇伤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葫刑抗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苏宇应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淼、张雨萌经济损失人民币18550.00元和33935.00元,上述赔偿差被执行人未赔付。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苏宇现在入监服刑。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宇银行存款余额34.19元,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1执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金辉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