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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如有与常山县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蒙应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如有,常山县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蒙应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10号申请人:张如有。被申请人:常山县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青石镇水南村。被申请人:蒙应合。申请人张如有与被申请人常山县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蒙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如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常山县顺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浙H×××××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如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常山县顺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浙H×××××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若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