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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716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夏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