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716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夏鸽